各市建委(建設局)、人力社保局:
為嚴厲打擊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注冊職業資格違規“掛證”現象,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違規“掛證”行為專項治理的通知》(建辦市函〔2024〕28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決定開展浙江省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治理?,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治理對象
對工程建設領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及相關企業(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全面排查,嚴肅查處持證人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等“掛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提供虛假就業信息、以職業介紹為名提供“掛證”信息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糾階段(2024年10月)
各市建委(建設局)、人力社保局負責指導、督促本地區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等相關企業(單位)進行自查自糾。工程建設領域相關企業(單位)要嚴格按照要求開展自查自糾,如實填寫“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企業自查自糾情況登記表”(附件1),并報送至屬地建設主管部門。
自查自糾期間,存在“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單位)、人員,應及時辦理注銷等手續。如因無法提供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系或已解除勞動關系等相關證明,而暫不能辦理注銷手續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在自查自糾期間向省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窗口提交注銷申請并附上勞動仲裁、法院等受理案件通知書,待勞動仲裁或法院判決認定與用人單位無勞動關系、破產單位提供法院法律文書后予以辦理注銷手續,期間相關證書不能使用于資質審批相關業務。
自查自糾期間,各市建委(建設局)會同人力社保局要及時匯總本地區企業自查自糾情況,并填報“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掛證”行為自查自糾階段處理情況匯總表”(附件2),于2024年11月10日前報省建設廳。
(二)排查處理階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
1.全面排查。各市建委(建設局)、人力社保局在自查自糾基礎上結合重點核查注冊單位與社保繳納、住房公積金繳納和個人所得稅等相關信息組織開展全面比對排查。對排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調查核實,對存在“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提出處理意見并附上詢問筆錄以及相關佐證材料,上報省級主管部門。
2.嚴肅處理。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對排查中發現人員掛靠問題突出的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承建項目主要管理技術人員到崗履職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對存在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處理。各地人力社保部門要對涉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規發布虛假信息、以職業介紹為名提供“掛證”信息服務、扣押勞動者職業(專業)資格(注冊)證書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全面核查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各市建委(建設局)會同人力社保局將專項整治工作總結以及“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處理情況匯總表”(附件3),于2025年2月15日前報省建設廳,抄送省人力社保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建委(建設局)、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視專項治理工作,強化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確保專項整治取得實效。
(二)依法從嚴查處。遵循“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原則。對違規“掛證”人員將依法依規撤銷其注冊許可,同時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對違規使用“掛證”人員,并用于資質申請(含首次申請、增項、延續、變更)已獲批的企業,依法撤銷相應行政許可、限制再次申請該項資質;對申請資質未獲批的企業,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決定、限制再次申請該項資質。對頻繁變更注冊單位的人員,以及使用頻繁變更注冊人員的企業,列為異常監管對象并加強資質動態核查。對違規的中介服務機構依法從嚴給予行政處罰。對發現存在“掛證”違規行為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時函告其實際工作單位。
(三)加強信息公開。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對投訴舉報事項要逐一登記、認真查處;要充分發揮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和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作用,對被查處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人員,在平臺中記錄其不良行為,并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嚴重失信名單),向社會公布,加強失信懲戒和社會監督。
附件:1.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企業自查自糾情況登記表.docx
2.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掛證”行為自查自糾階段處理情況匯總表.docx
3.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處理情況匯總表.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10月16日